为严防境外疫情输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科学研判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疫情发展态势和输入风险,全面排查摸清入境人员底数,制定分级分类处置预案,严格落实防控疫情输入的各项措施。
二、对入境的外国公民和本国公民一视同仁,无差别执行我区防控措施。充分照顾入境人员的合理关切,尊重其宗教和风俗习惯,做好解释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协助。
三、外事、公安、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从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入境人员的有关信息,预先做好防控准备。同时,同步将入境人员信息通报相关市、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督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海关要会同移民边检部门严格落实入境检疫“三查三排一转运”措施,在入境筛查环节一律开展查验健康申报、体温筛查、医学巡查,在排查环节严格实施流行病学排查、医学排查、实验室检测排查。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发热等症状患者,及时按规定转运至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置并做好交接记录;对密切接触者、无症状但有流行病学意义的人员,按规定转运至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并做好交接记录。
五、对来自或14天内去过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的人员,海关应在口岸区分有症状者、密切接触者及其他人群,做好体温测量和信息登记后,移交属地设区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并做好交接记录。
六、对来自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的航空器实施100%指定机位登临检疫,对近14天来自或经停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的入境船舶实施100%登临检疫。
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来自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人员健康登记和管理,对所有近期从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入境我国的返桂来桂人员,一律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措施,全部开展核酸检测;核酸检测呈阳性或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入境人员,及时转送定点医疗机构检查。
八、对近期从非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入境的返桂来桂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一)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工作单位的,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并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
(二)因教育、商务或旅行等在桂短期停留的入境人员,安排其到指定酒店入住并接受管理;
(三)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入境人员,统一送往定点医院接受观察救治。
对从我国境内其他地区(不包括湖北省)短期返桂来桂和到桂复工返岗的外籍人员,要落实填报、登记等措施并加强观察,督促其按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九、社区、农村特别是边境地区要加强对流动人员的排查,推广使用“健康码”,一旦发现近期来自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的人员,要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十、各设区市要及时将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的外国公民相关信息,以及其居家或集中隔离的情况,报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联防联控组(电话:0771—2418451)、疫情防控与医疗救治组(电话:0771—2435527)和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电话:0771—5623636、5623979)。